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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代理记账】2022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您享受了吗?

2022-12-14来源:方文会计浏览:23

2022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您享受了吗?





可以享受吗

要想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必须满足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条件,快来看看您属不属于吧!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温馨提示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销售额如何确定?

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纳税人2022年是否适用政策,应根据其2021年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

那么,2021年的销售额比重如何确定呢?

(1)2021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2年1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22年1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2022年1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温馨提示


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举个例子


T公司于2021年1月成立,2022年4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T公司2021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是从2021年1月开始计算的,以2021年1-12月销售额占比确认2022年是否适用政策。


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温馨提示


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使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



举个例子


T公司于2022年1月成立,2022年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T公司3月份属期一并计提2-3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哪些情形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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