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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司注册】恭喜!缓缴社保期限再延长!多地已落地实施!

2023-02-08来源:方文会计浏览:88

恭喜!缓缴社保期限再延长!多地已落地实施!







日前,河北、上海等多地关于缓缴社保政策落地,补缴期限再延长至202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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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社保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

多地政策已落地!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目前为止,上海、苏州、河北、内蒙古等税务局已落实。缓缴社保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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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社保费政策要点

一、缓缴社保费

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

二、适用范围

1)5个特困行业

 

2)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3)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中小微企业标准可以参考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实施期限


备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免申即享缓缴所属期2022年9月至11月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四、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五、资格认定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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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2022年税收优惠大合集!

一、增值税优惠

1、小规模3%→免税

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2、公共交通运输收入,免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以下7种

 

3、加计递减政策,延长至2022年底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5、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其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实际税负从10%将至5%。

 

2、购买500万以上设备,可享受一次性扣除

自2022.1.1-2022.12.31,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1、新添一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延长至2023年底

 

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3、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5、外籍个人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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