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很多公司都会发一些购物卡给员工做福利,之前就有不少粉丝问过关于预付卡、加油卡发出怎么做账等等方面的问题,为了让大家年前工作有条不紊,今天小编总结了粉丝问得比较多的问题做个回复。
1.什么是发卡人、售卡人、实际销售人、购卡人、持卡人?单用途预付卡共涉及五个当事人:发卡人、售卡人、实际销售人、购卡人、持卡人。售卡人,是指发卡人或与发卡人同一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实际销售人,即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实际销售人可能是发卡人或发卡人同一集团(或同一特许经营)的企业;发卡企业,是决定发行预付卡的母公司、总公司或品牌授权方,拥有预付卡资金的实际控制权;售卡企业,只承担预付卡的销售,并不实际拥有预售资金的控制权,预售资金属于发卡企业。如XX超市发行了预付卡,其门店有20家,都销售预付卡,XX超市是发卡企业,而门店属于售卡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规定,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属于多用途预付卡,受人民银行监管,预付卡资金通过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结算;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使用的属单用途预付卡,受商务部监管,预付卡资金是自行结算,不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判断一张预付卡是不是单用途预付卡,可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发卡主体,必须是法人企业发行;二是使用范围,仅限于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及成员单位、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预付卡。举例说明,假如万达广场发行预付卡,在广场内所有商户内通用,而各商户与万达广场并不存在从属关系,这一张预付卡就不属于单用途预付卡。又假如万达集团发行预付卡,在集团所属所有成员通用,即使这些成员在全国各地,这一张卡就属于单用途预付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4)销售方和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发卡企业/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预付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的规定,使用开票系统内“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卡人/充值人作为预付账款核算。这是因为,在这一环节,售卡方实际未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开具的发票作为资金收付凭证使用。从购卡人角度考虑,持卡人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货物/服务,或者将预付卡消费的权利转给他人,对持卡人来说都属于消费预付卡,因为购买预付卡支付对应金额的经济利益转移了。此时,购卡人确认相关的成本、费用。从销售方角度考虑,只有持卡人持卡消费,才会发生交易:提供服务(或商品),并取得预付卡代表的经济利益。此时,销售方确认销售收入,并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售卡时已开过发票的,销售方实际销售业务发生时,不能向持卡方再开具发票。销售方角度,销售方向持卡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向售卡方结算收取款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开票系统内“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角度,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预付卡或接受预付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之一,留存备查。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预付卡并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10.为什么预付卡实际消费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方面,单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的实际消费大部分属于餐饮娱乐、服装、化妆品、烟酒食品等,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预付卡的转售、转赠情况比较普遍,所以实际消费者不一定是实际款项的负担者。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这一要素考虑,消费环节不能够取得普通发票并税前扣除,也是可以理解的了。(1)从购卡人或售卡人处取得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开具给售卡方的普通发票与售卡方开具给购卡方的普通发票,在性质上应当是一致的,属于资金结算凭证,不作为重复征税依据,区别在于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2)持卡人直接在发卡人消费,发卡人不能再向持卡人开具发票无论持卡方的预付卡是自已直接购买还是接受转赠或转售,此环节销售方不得向持卡方开具增值税发票。(1)销售卡并给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栏填“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