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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司注册】官方最新发布!这12项税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附操作指引)

2023-09-01来源:方文会计浏览:44

官方最新发布!这12项税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附操作指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共涵盖12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



0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0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03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温馨提示: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

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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