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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费用,按规定已经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是否要提供发票,要根据支付金额判断。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因此由于自然人向贵公司提供了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向贵公司提供发票;如支付金额不超过500元的,可不需提供;不能因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就不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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