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营业执照办理】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有两种情形
2023-09-13来源:方文会计浏览:88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有两种情形
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情形较为复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及时向税务机关预缴申报税款,为避免企业因预缴增值税问题而出现罚款的情况,现为大家整理了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相关政策及注意事项,快来查缺补漏吧!
1、异地施工预缴 建筑企业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预收款预缴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需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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