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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司注册】未缴社保的员工,工资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能税前扣除吗?

2023-09-22来源:方文会计浏览:34

未缴社保的员工,工资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能税前扣除吗?






企业给未缴纳社保的员工支付的报酬,应该如何计缴个税呢?可以税前扣除吗?有什么纳税风险吗?


01

未缴纳社保的员工

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未缴纳社保的情况。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并不以是否缴纳社保为判断依据


那对于企业未缴纳社保的人,比如临时工兼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呢?

02

临时工按什么交个税?


临时工按什么交税,判断比较简单,主要看是否与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劳动关系),那如何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呢?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要具备如下三个要素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当然,在实际判别时,还会考虑其他的因素,比如从属性、排他性、经营风险承担、工作的可替代性等等因素。

因此,临时工的支出,需要区分以下2种情况:

一、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动关系)


二、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务关系)

临时工取得劳务报酬的,需要取得相应的发票,企业才能够税前扣除。如果支付个人500元/次(或者每日累计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不需要发票,可以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需要按照“劳务报酬”预缴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

(1)个人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

(3)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以下(季度30万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03

兼职人员按什么交个税?


企业兼职人员的工资处理是比较复杂的,这里分成两大类4种情形分别介绍。

一、企业直接与兼职人员签合同

情形一:

企业直接在人才市场找了一个程序员,帮助企业完成了一个小程序的构建,为期2个月,共支付报酬10000元。

在这种情形下,兼职人员按次取得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企业应当取得该兼职人员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情形二:

企业直接在人才市场找了一个兼职会计,帮助企业每月进行账务处理,每月支付报酬1000元。在这种情形下,兼职人员每月取得报酬,是不是每次都必须取得劳务费发票呢?

根据我们前面所说,如果双方属于“劳务(非雇佣)关系”,则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则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以工资表的形式列支。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显然,这里兼职会计人员属于上面所规定的的三种情形,因此,这里可以判定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因此,这里需要按照“工资薪金”列支。


二、企业通过第三方中介聘用兼职员工

情形一:劳务派遣

又称人力派遣等,即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分离


相应的处理办法如下:


情形二:劳务外包

也叫业务外包、劳务外包等,它是用人单位将部分岗位外包给劳务公司,并签订《人力资源服务合同》,用人单位无需管理劳动者。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


相应的处理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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