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新申报表实施后,很多人没搞清楚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的区别!
答:简单来说,按月申报是将企业同一个月内签订的合同等应税凭证按不同税目归类后汇总缴纳,而按次申报则是每签订一份合同等应税凭证就要办理一次纳税申报。纳税人选择按期(月)申报的,必须先做税种认定;做了税种认定后,未发生纳税义务也要做零申报;税款所属期可以选择一个月;
纳税人选择按次申报的,可以不做税种认定,未发生纳税义务可以不申报,税款所属期只能选择某一天,即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的日期。现在基本不核定了,按次申报的你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人可以同时存在部分印花税税目按期(月)申报,部分印花税税目按期次申报。答: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采用按月申报或按次申报。如果企业家大业大、订单爆棚,当然是选择按月申报,或者每月都有发生应税行为甚至单月签订两次以上同一税目应税凭证的,也建议选择按月申报。如果业务少,一年下来也没签订几份应税凭证,那按次申报就行了。一些经常都有的可以申请核定按期申报,比如购销合同等,一些不经常发生的,比如资金账簿就没必要申请按期申报,否则你没有的时候,每个月都要零申报。三、如何查询公司印花税是按期(月)申报还是按次申报?答: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即可查看。
答:可以电话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按期(月)申报印花税认定。五、已办理按期(月)申报印花税,为什么税源只能添加购销合同税目,别的税目增加不了?答:应该是你只办理了购销合同的按期申报。印花税按期(月)申报认定具体到税目,所以在按期(月)采集税源时,未做认定的税目无法在按期(月)申报增加,只能在按次申报增加。如果想要在按期(月)增加,需要做该税目按期(月)申报认定。印花税税目目前有13个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注:印花税法税目变化了,但是要2022年7月才开始实施)六、如果决定按期(月)申报印花税,零申报是否要做税源采集?答:是。财行税合并申报后,税源采集是申报的前置条件,未做税源采集无法申报。
按期(月)申报印花税的,进入税源采集界面, “纳税期限”会带出“按月”选项。录入税款所属期,系统会显示当期应申报的征收品目(税目),默认计税依据为零,点击保存-确认后即可跳转申报。未做按期(月)申报印花税认定,进入税源采集界面,“纳税期限”不会带出“按月”选项。
1、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份额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浙江税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纳税人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深圳税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征收资金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