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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司注册】住房贷款利息“只能享受一次”扣除,如何理解

2022-04-20来源:方文会计浏览:25

住房贷款利息“只能享受一次”扣除,如何理解


当前,正值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期,不少纳税人已经开始办理汇算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最近统计数据显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咨询量居高不下,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1日,约有10000余人次咨询相关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黄海清介绍,《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明确,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务中,不少纳税人对于“只能享受一次”表示不解,导致错误填写了不符合扣除条件的贷款信息。



  在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时,纳税人需要判断是否符合扣除条件。首先,政策适用对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黄海清提示,纳税人可以查阅住房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确认。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那么对于2019年及以后还处在还款期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进行扣除。


  在扣除时间上,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由此,部分纳税人疑惑,如果没享受满240个月,比如上述案例的情形二,在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之前剩余12个月(240-228)能不能再继续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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