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2022年4月21日通过“在线访谈”栏目对问题“有网友提问,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租入固定资产使用权可以计提折旧,那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可以扣除?”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综上,你公司作为天津的一家企业,2021年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生产设备,会计上当年度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生产设备,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