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营业执照办理】7月大征期必看!税务局紧急提醒!印花税降了+增值税变了+个税降了+全电发票+10万以上重点稽查新规执行,会计不学习没法干活!
7月大征期必看!税务局紧急提醒!印花税降了+增值税变了+个税降了+全电发票+10万以上重点稽查新规执行,会计不学习没法干活!
7月大征期来了,税务局紧急提醒!本月征期不延期!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本月需申报:
另,7月要学习的政策,总结全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印花税变了!7月1日开始执行,别缴错了税!
2、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刚刚宣布!7月1日起正式执行!
3、突发!个税降了!税务局刚刚通知!
4、再见了,纸质发票!税务局刚刚通知!全电发票来了!6月21日正式执行!
5、税务局明确!10万元以上重点核查!查到必罚!
恭喜!印花税变了! 7月1日起执行! 印花税,变了!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正式施行。 新《印花税法》与旧《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有10大变化: 一、缩减了征税范围 二、降低了税率 三、明确增值税不作为计缴印花税依据 注意: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缴印花税。 四、取消了尾数规定,直接按实际计算税额纳税 也就是说,自2022年7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印花税时不用四舍五入了,以后你算出来多少就是多少,再也不用担心应缴与实缴的差异了。 五、新增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于境外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能否实行源泉扣缴,都没有规定。这次立法增加了此方面的规定: 六、明确了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规定并不明确,刚通过的印花税法明确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七、取消了轻税重罚的做法,统一按征管法执行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有个传统就是轻税重罚: 现在新的《印花税法》取消该规定: 八、证券交易印花税被纳入法律规范 证券交易印花税被纳入征收范围,可消除开征证券交易税的担心。 九、规定了同一应税凭证多方所持计税金额 同一应税凭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原规定为“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十、明确减、免征印花税的范围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下8种凭证,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附:印花税最新税率表 那新执行的印花税,都有哪些凭证要交?如何计算申报?如何做账?具体详情请点击这里阅读:印花税变了!7月1日开始执行,别缴错了税! 就在刚刚,税务局连发3条公告:对新印花税的执行口径、征管、纳税申报及税收优惠衔接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划重点: 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1、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也就是说,只要有买卖实质,即使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应当缴纳印花税。 2、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3、应税凭证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如何缴纳印花税? 4、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5、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6、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7、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三、关于纳税申报 举个栗子: 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如下: 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更多关于印花税征管和纳税申报的执行要求,请点击这里阅读:确定取消!停止缴纳!7月1日起正式执行! 增值税,又变了! 7月1日起执行! 划重点: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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