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准备做分立,请问公司分立有几种方式?区别在哪?(1)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解散,需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需办理设立登记。(2)所谓派生分立,也叫做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虽存续,却减少了注册资本,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派生的公司则应办理设立登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我们公司准备做存续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将会涉及到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的情形,请问公司分立业务,企业所得税是否存在优惠?
首先要判断企业分立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若是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暂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下四种情形都是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企业分立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因此,需要特别关注企业分立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及合理性。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比如:分立是为了改变混业经营模式,将两类不同行业、不同技术体系、不同业务性质、不同客户群体、不相互竞争的业务分离。或者因为政府调整规划用途,厂区搬迁,剥离未来不用的房产、土地等。分立交易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低于支付总额的85%的。也就是说非股权支付金额高于交易支付总额的15%的。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取得股权支付的被分立企业股东在分立后12个月内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不符合经营的连续性,即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在分立后12个月内均改变了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没有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也就是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应该在分立后均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而不能是部分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果是部分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则不属于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就应该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公司分立的业务,你满足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连续”的条件,才可以选择适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管理很重要。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记住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以及《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若是没有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以及《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则会带来分立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优惠难以享受的税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五、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我们公司准备做存续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将会涉及到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的情形,请问被分立公司和派生分立出来的新公司,股东要一致吗?若是股东结构不一致,对税负有何影响?
被分立公司和派生分立出来的新公司,股东要一致的,若是股东结构不一致,因为影响到土地增值税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我们公司准备做存续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将会涉及到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的情形,请问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增值税是否存在优惠?
通过分立的方式,符合打包资产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打包资产转让,是指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我们就将其称为打包资产转让。在打包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在存续分立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剥离实物资产,还有相关的债权债务以及人员等,根据人员随着资产走的原则,按照经营需要,经协商后确定,分立前公司的部分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由新派生的公司承继,新派生的公司支付上述员工工资,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分立业务中,并于转移不动产及货物开具发票,所涉及的增值税为“不征税”,开具不征税发票。按照账面价值(可以简单理解为净值,也就是原值减去折旧)来开票,而不是原值、也不是公允价值。按照存续分立协议约定的日期进行资产负债交割后,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更名手续,主要是不动产产权的登记变更(须开具不征税增值税发票办理过户)。重组双方办理资产的交割和产权过户手续,须取得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免税确认及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重组的备案证明资料,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进行申报。《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我们公司准备做存续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将会涉及到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的情形,请问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到新设立的分立企业,契税是否存在优惠?
通过分立的方式,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免征契税。根据《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我们公司准备做存续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将会涉及到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的情形,请问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到新设立的分立企业,印花税是否存在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