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看到有人在网上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我们看一个典型回复和司法判例
深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纳税人所属地:深圳市
问题内容:深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没有上限规定,故存在超过本金的情形。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附件: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四)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
我们看一个典型回复和司法判例
我收集的一些回复与判例,都是持“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的,因为这也是我本人赞同的观点。当然在实务中,也有法院的判例或税局的观点是“税收滞纳金不可以超过本金”,正因为一直有争议,所以才造成了该问题这么多年一直被追问的局面。
如果认真琢磨一下这两个“滞纳金”,我们就会发现它们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就如同我们不能根据两个人名字相同,就认定是一个人。税收上的滞纳金,其实是一种利息性质,实际经济活动中,有哪个条款会规定,银行放贷,最终利息收入不能超过本金?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是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罚款决定后,如果延迟缴纳罚款而加收的滞纳金,也就是加罚,不能超过本金。缴纳税款的义务是法定的,金额大小是税收规定依法计算出来的,延迟纳税相当于国家贷款给纳税人。罚款金额是行政机关根据被查对象违法情节轻重裁量后决定的,罚或者不罚,罚多或者罚少属于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的范畴,并不是一个板上钉钉的金额,对延迟缴纳罚款的滞纳金做出封顶规定,是对公权的一种限制。原本这两种滞纳金从加收的原因和性质上看,就不是一回事,本不应该有冲突,只是因为名字撞了,所以造成一系列的误解。目前来看,各税务局的观点基本趋同,就是税款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那些申报以前的没有滞纳金的,大多数是因为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按次申报,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本身也未设置纳税申报期限,所以没有算。但7月开始,大家要特别注意了!那么,新印花税法下,还要注意哪些事项呢?现在一起回顾下吧!